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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修订和合并法》的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中有下列规定:
颁布的合并版本作为证据。
31.(1)由部长依据本法案以印刷或电子形式颁布的每一合并法令或合并法规均可人为该法令或法规及其内容的证据,所有宣称由部长颁布的版本均视为由部长颁布,除非有证把表明情况相反。
法案间不一致。
(2)如果部长依据本法案颁布的一项合并法令与经议会书记官依据《法令公布法》确证的原法令或其后续修订不符,则对于不符内容,以原法令为准。
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法案
【2010年12月15日批准】
前言
鉴于加拿大议会认识到通过处理消费品引发的人类健康或安全危险来达成保护公众这一目标;
鉴于加拿大议会认识到,市场日益全球化,跨境消费品的数量越来越大,增加了实现在这一目标的难度;
鉴于加拿大议会认识到,和加拿大政府一样,个人和消费品供应商在处理消费品存在的人类健康或安全危险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鉴于加拿大议会希望加强加拿大政府内部、各政府之间以及与外车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合作,特别是通过信息共享,以有效处理这些危险;
鉴于加拿大议会认识到,考虑到消费品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必要建立一项针对消费品的规制体系,作为环境均由制体系的补充;
鉴于加拿大议会认识到,缺乏充分的科学确认不能作为推迟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严重或不可逆不良影响的理由;
鉴于加拿大议会认识到,为促进联邦消费品法规体制的遵守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对于减少产品的健康和安全隐患至关重要;
因此,女王陛下,经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建议和批准,特制定如下规定:
简略标题
简略标题
1.本法案定名为《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案》。
释义
定义
2.在本法案中,适用下列定义:
宣传
“宣传”指旨在直接或间接促进某种消费品销售的任何形式的推介。
分析员
“分析员”指依据《食品和药品法案》第29条或第28条被任命为分析员的个人。
适用于本法案或相应法规的物品
“适用于本法案或相应法规的物品”指
(a)消费品;
(b)在消费品的制作、进口、包装、储存、宣传、销售、标识、测试或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品;以及
(c)与上述任何活动或消费品相关的文件。
保密性商业信息
“保密性商业信息”——就某人而方,指其业务或事务所涉信息——即商业信息
(a)未公开;
(b)此人就该信息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保证其不被公开;如
(c)因其非公开性,该信息对于此人或竞争对手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而泄露该信息会导致此人蒙受实质性经济损失,或者让其竞争对手获得实质性经济收益。
消费品
“消费品”指有理由预计其可能被人们获得并用于非商业目的(包括家用、娱乐以及体育目的)的产品(包括其组件、部件或附件)及其包装。
威胁人类健康或安全
“威胁人类健康或安全”指任何不合理危害——现有或潜在的——由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某一消费品导致或在其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过程中引发,以及有理由预见人体因暴露于该消费品而导致死亡或对其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包括伤害),无论致死或不良影响是否在暴露于该危害后立即发生,并且该危害也包括由于暴露于该消费品而产生的可合理遇见的慢性不良影响。
文件
“文件”指上面记录有或标示有可以被人类理解或计算机或者其它设备可读取的信息源。
政府
“政府”指下列任何组织或其机构;
(a)联邦政府;
(b)《财政管理法案》的附表Ⅲ中列出的公司;
(c)省级政府以及依据省级立法机关颁布的法案成立的公共机构;
(d)《信息获取法案》第13条第(3)款中定义的原住民政府;
(e)外国或外国省/州的政府;或
(f)国际组织。
进口
“进口”指进口到加拿大。
检查员
“检查员”指依据第19条第(2)款被指定为检查员人的个人。
制作
“制作”包括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配制、重新包装和制备以及翻新。
部长
“部长”指卫生部长。
人
“人”指《刑法》第2条中定义的个人或组织。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含义同《隐私法案》第3条中的定义。
规定
“规定”指由法规规定。
审查官
“审查官”指依据第34条指定为审查官的个人。
销售
“销售”包括要约销售、展示销售或持有销售以及向一人或多人分销(无论是否为有偿分销),还包括出租、要约出租、展示出租以及持有出租。
储存
“储存”不包括个人因个人使用对消费品的储存。
目的
目的
3.本法案旨在通过应对或预防在加拿大的消费品(包括在加拿大流通的消费品以及被进口到加拿大的消费品)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的危险对公众进行保护。
适用
消费品
4.(1)本法案适用于一览表一中所列产品以外的消费品。
烟草制品
(2)本法案适用于《烟草法案》第2条中定义的烟草制品,但仅针对其易燃性。
天然保健品
(3)为明确起见,本法案不适用于依据《食品和药品法案》制定的《天然保健品法规》第1条第(1)款中定义的天然保健品。
禁止
一览表二中所列消费品
5.任何人均不得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一览表二中所列消费品。
不符合规制要求的产品
6.任何人均不得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不符合规制要求的消费品。
制造商和进中商
7.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均不得制作、进口、宣传或销售以下消费品:
(a)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
(b)根据第31条发出的召回令或根据第35条被审查的该类命令所召回的产品,或者因为产品危及人杰克健康或安全而在加拿大自愿召回的产品;或者
(c)制作造商或进口商没有根据第32条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35条被审查的该类命令的要求而采取措施的产品。
宣传和销售
8.任何人均不得宣传或销售已知存在下列情况的消费品:
(a)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
(b)根据第31条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35条被审查的该类命令召回的产品,或者因为产品危及人类健康或安全而在加拿大自愿召回的产品;或者
(c)没有根据第32条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35条被审查的该类命令的要求而采取措施的产品。
误导性宣称——包装或标签
9.任何人均不得以下列方式对消费品进行包装或标识:
(a)包装或标识上包括在合理的情况下预计可能使人们误认为相关产品对人类健康或安全不构成危险的虚假性、误导性或欺骗性信息;或者
(b)在关于其安全性认证以及其对安全标准或法规的符合性方面提供了虚假、误导或欺骗性信息。
误导性宣称——宣传或销售
10.任何人均不得宣传或销售其明知其宣传、包装或标识存在第9条中所列情形的一宣传或销售消费品。
虚假或误导性
11. 任何人均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向部长提供本法案及相关法规所辖事宜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测试、研究和信息编制
测试、研究和信息
12.部长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责成用于商业目的的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
(a)为了获得部长认为验证产品是否合格或防止不符合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所必需的信息,而对产品进行测试或研究;
(b)编制部长认为验证产品是否合格或防止不符合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所必要的信息;以及
(c)按照部长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其提供包括上述测试或研究的信息和结果的文件。
文件的编制和保存
要求
13.(1)出于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传、销售或测试消费品的任何人均需编与和保存以下文件:
(a)显示如下内容的文件:
(i)如果是零售商,应显示产品提供者以及该提供者的姓名和联系地址,另外还应显示该产品的销售地和销售时期,并且
(ii)如果是其他人,应显示产品提供者或者购买者的姓名和联系地址,如适用, 也可同时显示二者;以及
(b)规定文件。
文件保存期限
(2)文件保存的时间应当是截止到相关年年底后6年或其它规定期限。
在加拿大保存
(3)文件应保存在其加拿大办公地,或其它规定地点,并且在接到书面要求时应提供文件将其提供给部长。
豁免——在加拿大以外
(4)如果部长认为要求其在加拿大保存文件不必要或者不切实际,可以根据加拿大以外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免除其在加拿大保存文件的要求。
进口
(5)出于商业目的进口消费品的人应当在不迟于产品进口的时间内向部长提供第(1)(b)款提及的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文件。
发生事件时的责任
“事件”的定义
14.(1)在本条中,“事件”指消费品的下列情况:
(a)在加拿大或其它地方发生的导致或有理由认为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包括严重伤害)的情况;
(b)可合理预计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包括严重伤害)的缺陷或特性;
(c)标签上或使用说明中存在错误信息或信息不足,或缺少标签或使用说明,可合理预计将会导致人员死亡或对其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包括严重伤害);或
(d)由下列单位基于人类健康或安全原因对该消费品启动了召回或其它措施;
1外国实体,
2省级政府.
3根据某个省的立法机关的法案成立的公共机构;
4《信息获取法案》第13条第(3)款所定义的原住民政府;
第2到4条提及的实体的所属机构。
信息提供要求
(2)出于商业目的制造、进口或销售消费品的人应当在获悉事件发生之日后两日内向部长(如适用,还应向为其提供该消费品的人)提供其掌握的任一涉及该产品的事件的全部信息。
报告
(3)消费品的制造商(如果制造商在加拿大以外从事业务,,则是进口商),应当在获悉事件发生之日后10日内或者是部长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长提供一份书面报告——内含事件情况、事发产品、其制造或进口的就其所知可能涉及类似事件的产品以及针对这些产品建议采取的措施。
部长披露信息
个人信息
15. (1)如果对于确定或处理对人类健康或安全的严重影响而言,有必要披露相关个人信息,部长可以不经个人信息相关人的允许向履行有关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职能的人或政府披露该信息。
隐私法案不受影响
(2) 为明确起见,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隐私法案》中的规定。
保密性商业信息-协议
16. 如果可获得信息披露的人或政府以书面形式同意保持信息的保密性,并且只惠——协议在履行有关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涉及消费品)职能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则部长可以不经过其业务或事物与该信息相关人的同意,并且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将保密性商业信息披露给履行这种职能的人或政府。
保密性商业信息-严重或紧急危险
17.(1)如杲要处理危险而必须披露信息,部长可以不经过其业务或事物与该信电——严雪克息相关人的同意,并可在未预先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披露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或环聚鱼危险境存在严重或紧急危险的消费品的保密性商业信息。
信息披露一通知
(2)如果部长根据第(1)款披露保密性商业信息,其应在坡露之日后的下一个工通知作日通知其业务或事物与该信息有关的人。
“工作日”的定义
(3)在本条中,“工作日”指除星期六和节假日外的日历日。
为明确起见
17. 为明确起见,部长可向公众披露某一消费品引发人类健康或安全危险的信息。
检查员
检查员的人数
19.(1)部长应决定管理和执行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所需的检查员人数。
任命
(2)为管理和执行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部长可任命检查员。
出示的证书
(3)应给检查员以证书,证书形式依部长确认,证实检查员的任命情况,并且检查员在根据第21条第(1)款进入相关场所时,应请求,应向该场所的负责人出示该证书。
妨碍和虚假声明
20. 任何人均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妨碍、干扰检查员履行其职能或向其做出虚假或误导性声明。
检查
进入场所的授权
21. (1)依据第22条第(1)款,为了验证是否符合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或防权止违反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检查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场所,包括运输工具,前提是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那里是制造、进口、存放、宣传、销售、标识、检测或运输消费品的场所,或者是与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管理有关的文件的存放地。
权限
(2)为了实现第(1)款中所述目的,,检查员有权实施下列行动:
(a)检查或测试在该场所发现的任何东西——并免费抽取适用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的物品的样本:
(b)打开在该场所发现的容器或包装;
(C)检查在该场所发现的文件,并且进行复制或摘录;
(d)在任何必要时间查封和扣留下列物品;
1在该场所发现的适用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的物品;或者
2运输工具;
(e)必要时,责令在该场所或运输工具上发现的适用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的物品的所有人或占有、保管或操控人员将其搬移,或不搬移或限制其移动;
(f)使用或作为引起使用的原因,使用位于该场所的计算机或其它设备来检查计算机系统中包含或可自其获得的文件,或复制该文件,或作为引起复制的原因,以打印输出或其它清晰输出的形式复制,并拿走输出资料进行检查或复印;
(g)使用或作为引起使用的原因,使用位于该场所的影印设备,并拿走复印件进行检查;
(h)进行拍照、做记录和绘制简图;以及
(i)责令场所所有人或负责人或在该场所制造、进口、包装、存放、宣传、销售、标识、测试或运输消费品的人向检查员证明其身份,或责令其停止或开始该行为。
运输工具
(3)为进入运输工具,检查员可命令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占有、保管或操控该运输工具的人员将它停下或开到一个检查员可进入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进入私人物业
(4)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查员及其任何陪同人员有权进入、穿过或越过私人物业协助以及向检查员提供信息
(5)场所所有人或负责人以及现场所有人员都应向履行其职能的检查员提供一切查员提供信总合理的协助,并应其合理要求,提供其所要的任何信息。
进入住宅所需的同意或许可证
22.(1)如果第21条第(1)款所提到的场所是住宅,未经居住人同意,检查员的商议即可。不得擅自进入,除非有根据第(2)款签发的许可证。
签发许可证的权限
签发许可证的(2)收到单方面申请后,如果治安法官认为信息(为宣誓后所提供的信息)满足代家如下要求,可签发许可证,授权许可证上所列人员在遵守许可证上所列条件的情况下进入特定住宅:
(动)该住宅属于第21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
(b)进入该住宅对于实现第21条第(1)款中所述目的确有心要;并且
(c)进入该住宅的请求被拒绝或有合理理由认为此类请求会被拒绝或者无法获得居住人的允许,同意其进入该住宅。
使用武力
(3)在执行一项依据第(2)款签发的许可证时,检查员不得使用武力,除非有治安官陪同并且许可证中授权允许使用武力。
电子许可证
(4)如果检查员认为当面申请第(2)款项下的许可证不可行,(治安法官)可根据以电话或其它电子通信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电话或其它电子通信方式签发许可证,并因此对《刑法典》第487.1条做必要修改。
查封后的程序
干预
23.除非有检查员授权,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核动、交更或干预根据本法案查封的任何物品。
查封物品的存放
24.根据本法案查封物品的检查员有权:放
(a)在查封物品时,通知所述物品的所有者或占育、保管或操控该物品的当事人对物品进行储存或搬运到指定场所,相关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或者
(b)在查封物品时,命令所述物品的所有者或占有、保管戏操控该物品的当事人对该物品进行储存或搬运到指定场所,相关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物品查封的解除
25.如果物品已符合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检査员应解除根据本法案时该物品的查封。
没收——无人领取物品
26.(1)在下列情况下,加拿大政府有权没收被查封物品:
(a)物品查封后60日内找不到物品的所有人或权利人;或
(b)所有人或权利人在接到检查员已解除物品查封的通知后60日内未领取该物品。
提起诉讼
(2)如果就与被查封物品相关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则不适用第(1)款;
处置
(3)处置已没收的被查封物品,相关费用由该物品的所有者或在其查封时有权拥有该物品的当事人承担。
没收——定罪
27.(1)如果某人违反本法案并被定罪,法院可命令将以之犯罪或涉及犯罪的查封物品收归国有。
处置
(2)处置已没收的被查封物品,相关费用由该物品的所有者或在其查封时有权拥有该物品的当事人承担。
没收——同意
28. 如果某一被查封物品的所有者同意该物品被没收,则加拿大政府有权没收,并可处置该物品,相关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分析
分析员
29.为管理和执行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部长可任命某人或某组人为分析员。
分析和检查
30.(1)检查员可将其查封的任何物品、它们的任何样品以及获得的任何样品提交给分析员进行分析或检查。
证书或报告
(2)完成分析和检查的分析员可出具显示分析或检查结果的证书或报告。
要求召回和采取措施的命令
召回
31.(1)如果部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种消费品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可命令出于商业目的制造,进口或销售该消费品的人将其召回。
通知
(2)上述命令应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并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召回原因说明;以及
(b)召回实施的时间和方式。
采取措施
32.(1)在下列情况下,部长有权命令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某种消费品的人采取第(2)款中所述的任何措施:
(a)该人未遵守依据第12条针对该消费品颁布的命令;
(b)部长已依据第31条针对该消费品颁布了一项命令;
(c)部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消费品需遵守制造商或进口商自愿采取的某项措施或召回;或者
(d)部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消费品存在违反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的情况。
措施
(2)措施包括
(a)停止消费品的制造、进口、包装、储存、宣传、销售、标识、测试或运输或者要求停止任何此类活动;以及
(b)部长认为针对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的不符合进行补救所必要的任何措施,包括部长认为确保相关消费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防止该消费品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任何必要措施或应对措施。
通知
(3)上述命令应采用书面通知的形株式,并且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a)采取该措施的理由说明;以及
(b)执行该措施的时间和方株式。
部长采取的召回或措施
33.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依据第31条或第32条颁发的命令的要求,部长可实施要求的召回或措施,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要求实施召回和采取措施的命令的审查
审查官
34.部长可任命具备审查官所需资质的人员负责对第35条中所述命令进行审查。
请求审查
35.(1)在遵守本条中的任何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命令召回某种消费品或采取其它措施的人提出书面申请,则应对依据第31条和第32条颁布的相关命令进行审查
-审查请求应仅基于涉案事实或涉案法律和事实;
-审查应由颁布该命令的人以外的审查官实施。
请求的内容和提出时间
(2)该书面请求必须说明要求进行审查的理由并出示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包括命令签发人此前未考虑到的证据),及其所寻求的决定。该书面请求应在相关命令发布之日后7日内提交给部长,如果是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或紧急危险的情况,可在相关命令中规定更短的提交时限。
不授权进行审查
(3)如果请求不符合第(2)款中的要求或者无关紧要、属于诬告或欺诈,则不实查施审查。
拒绝理由
(4)应立即将不实施审查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
由审查官发起的审查
(5) 无论是否依据第(1)款提出请求,发布该命令的人以外的审查官均可对一项的审查命令进行审查。
有效命令
(6)除非审查官做出其它确定,一项命令在审查过程中仍然适用。
审查完成
(7)审查官应在审查请求提交部长之日后30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期限延期
(8)如果认为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审查,审查官可延长审查期限,但延期不应超过30天。审查官可不止一次延长审查期限。
延期理由
(9)如果延长审查期限,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延期理由。
审查完成决定
(10)完成审查后,审查官应确认,修改、终止或撒销相关命令,
通知
(11)应立即向请求人,或者如果无请求,应向被命令召回相关消费品或采取其它措施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第(10)款项下审查官所做决定的理由。
修改的作用
(12)经修改的命令需依据本条中的规定进行审查。
禁止令
法院
36.(1)应部长请求,如果某一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依据本法案某人已经实施、即将实施或可能实施某种构成或指向犯罪的某种违法行为,该法院可发布禁止令, 命令请求中的被提名人:
(a)不实施该法院认为依据本法案构成或指向犯罪的某种违法行为;或者
(b)实施该法院认为可避免违反本法案的某种行为。
通知
(2)除非已提前48小时通知禁止令申请中所列当事人,或者情况非常紧急,通知的送达不符合公众利益,否则不得依据第(1)款发布禁止令。
法规
总督
37.(1)总督有权订立用于实施本法案的目的和规定的法规,包括下列法规:
(a)有条件或无条件免除本法案或相关法规或它们的规定对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包括免除在加拿大生产供出口的消费品以及进口到加拿大但仅用于出口的消费品的适用性;
(b)有条件或无条件免除本法案或相关法规,或本法案或涉及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的法规的规定对某类人员的适用性;
(c)对一览表一或一览表二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或删除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
(d关于文件的编制和保存,包括规定应编制和保存的文件、它们的保存场所以及保存期限;
(e)规定进口商应依据第13条第(5)款向部长提交的文件;
(f)关于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的制造、进口、包装、储存、宣传,销售、标识,测试或运输:
(g)禁止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的制造、进口、包装、储存、宣传、销售、标识,测试或运输;
(h)关于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的人向公众传递警示或其它健康或安全信息,包括通过产品标签或说明;
(i)关于依据本法案提供或送达信息、通知和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j)关于人员的任命或认可,授权其负责就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进行认证,并就其与该认证工作相关的职能加以规定;
(k)关于检验员、分析员或审查官的职责履行,以及检验员或审查官可行使其职权的情况;
(l)关于依据本法案取样以及对任何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没收或处置;
(m)关于召回某种消费品或某类消费品;
(n)关于第32条所述措施;
(o)关于第35条项下对命令的审查;以及
(p)对本法案拟予规定的其它事宜加以规定。
外部生成村料
(2)通过引用,依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可体现由部长以外的人员或机构生成的文件,包括:
(a)为制定标准建立的组织,包括经加拿大标准委员会认可的组织;
(b)行业或贸易组织;或
(c)政府
再制或翻译材料
(3)通过引用,依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可体现由部长再制或翻译的由部长以外的机构或人员生成的文件:
(a)为便于将其纳入法规,对形式和参考文献所做的任何调整;
(b)以仅列出其适用于本法规目的那部分内容的形式。
联合生成文件
(4)通过引用,依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可体现部长与其它政府机构联合生成的用于确保该法规与其它相关法律协调一致的文件。
内部生成的标准
(5)通过引用,依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可体现部长生成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文件,包括:
(a)技术性规范,分类、图示,图表和其它信息;以及
(b)技术性试验方法、程序、操作标准,安全标准或性能标准体现不时变更
(6)通过引用,体现及时更新的文件。
为明确起见
(7)第(2)款到第(6)款旨在做进一步的明确,并不限制任何机构在其制定的法规中体现对上述条款之外的材料的引用。
提交议会的法规提案
38.(1)在依据第37条第(1)款()项()项或(C)项订立一项法规前,部长应促使该法规提案呈交议会各院。
参议院委员会报告
(2)法规提案可送交依规则确定的某一适当的参议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对法规提案进行审查,并向参议院报告审查结果。
众议院委员会报告
(3)法规提案应送交众议院卫生常务委员会,或者如无卫生常务委员会,则交至依规则确定的适当的众议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对法规提案进行审查并向众议院报告审查结果。
法规订立
(4)法规不得在下列时间中最早者之前订立:
(a)法规提案送交议会参众两院之日后30个会议日,
(b)法规提案送交议会参众两院之日后90个日历日,以及
(c)各相关委员会报告其就法规提案的审查结果后的日子。
说明
(5)部长应考虑参众两院的相关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报告。如果一项法规未体现参议院或众议院的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则部长应向该院说明未在法规中纳入该建议的原因。
变更
(6)在订立法规前,已提交议会参众两院审议的法规提案无需再次提交,无论是否对该提案进行了修改。
“会议日”的定义
(7)在第(4)款中,“会议日”是指参议院或众议院召开会议的日子。
例外情况
39.(1)如果部长认为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在不提交众议院或参议院审议的情况下订立一项法规
(a)该项法规对一项现有法规进行的修订不重要或没有实质影响,因而不适用 第38条的规定;或者
(b)为了保护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必须立即订立法规。
意见通报
(2)如果在未提交议会审议的情况下订立一项法规,部长应在该法规订立之日后30个会议日内向参议院和众议院提交一项原因说明。
临时命令
法规
40.(1)如果部长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应对一项对人类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危险(直接或间接),部长有权颁布一项临时命令,该临时命令可以包括依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中可能包括的任何规定。
失效
(2)临时命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下列日期的最早者失效
(a)颁布之日起14天后,除非经总督批准,
(b)废止之日,
(c)依据本法案制定的一项与该临时命令有相同作用的法规生效之日,以及该临时命令颁布之日起1年后或该临时命令中规定的任何更短的期限后。
针对《法定文书法》的豁免
(3)临时命令豁免适用《法定文书法》的第3条和第9条。
视为
(4)在本法案除本条规定外的所有规定中,对于依据本法案订立的法规的任何提及均视为包括临时命令,并且对于依据本法案中的某项特定规定订立的法规的提及均认为包括临时命令中的相应部分,该部分所包含的任一规定为依据该项特定规定订立的法规所涵盖。
命令的提交
(5)每项临时命令必须在颁布之日后15日内提交议会各院。
非会议日
(6)为遵守第(5)条中的规定,在参议院或众议院休会期间,也可以将临时命令送交书记官。
犯罪
犯罪
41.(1)违反本法案的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1条以及第20条除外)以及依据本法规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规定构成犯罪,将被处以以下处罚:
(a)对于循公诉程序定罪的,将处以最高5,000,000美元罚金和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或者
(b)对于循简易程序定罪的,如果是初犯,处以最高250,000美元罚金或者最长6个月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对于此后每次违反,处以最高500.000美元罚金或者最长18个月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尽职调查辩护
(2)尽职调查是就第(1)款所述犯罪起诉的辩护。
犯罪——过失
(3)违反第8条,第10条,第11条以及第20条或者明知或罔顾后果违反本法案或者依据本法案制定的法规或命令的任何其它规定构成犯罪,将被处以以下处罚:
(a)对于循公诉程序定罪的,处以法院有权自行裁定数额的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或者
(b)对于循简易程序定罪的,如果是初犯,处以最高500,000美元罚金或者最长18个月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对于此后每次违反,处以最高1,000.000美元罚金或者2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判决考量
(4)除必须考虑的原则外,法院在做出一项判决时还应考虑犯罪导致的伤害或伤害风险以及使用相关消费品的人所易受到的伤害。
公司高级职员等的犯罪
42.如果依据本法案除当事人个人犯罪外,其主管、高管、代理人或受托人曾指导、授权、同意、默许以及参与该犯罪行为,则均为该犯罪行为的当事方,一经定罪,将处以本法案中规定的处罚,即使其并未因此受到起诉。
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犯罪
43.在依据本法案的犯罪起诉中,有充分证据表明,犯罪行为由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实施,即使这些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未被指认或指控犯罪,罪名成立。
继续把罪
44.如果违反本法案的犯罪持续一天以上,则每天进行或继续的犯罪构成一次单独的犯罪。
审判地
45.违反本法案的犯罪起诉可以在以下地点提起、审理和判决:
(a)犯罪地点或被起诉的主体所在地;
(b)被告人被逮捕的地点;或
(C)被告人恰巧所处地点或开展业务的地点。
时效期限
46.对违反本法案的犯罪以简易程序定罪的,可在部长得知构成所控罪状的行为或疏忽之日后2年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证据的可采纳性
47.(1)在对违反本法案的犯罪诉讼程序中,部长或检查员,分析员或审查官声称已由本人签名的声明,证书、报告或其它文件可作力证据,无需验证其签名或签名人的官方身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作力其所述事宜的证明。
复印件和摘录
(2)在对违反本法案的犯罪诉讼程序中,源自部长或检查员、分析员或审查官所做任一文件的复印件或摘录,经其签字确认属实,可作为证据,无需验证其签名或签名人的官方身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其按常规被证买,则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据效力。
推定签发日期
(3)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条中所述文件的签发日期均推定为文件所示日期。
通知
(4)除非拟出示本条提及文件的当事人已合理通知,并将此意图连同该文件副本一起提供给了对方,否则不得接受该文件为证据。
自证其罪
48.一个人按照根据第12条发布的命令提供的文件中所包括的信息和结果不得用于或采纳用于对其违反本法案的犯罪指控。
行政罚款
违规行为
违规
49.违反依据第31条或第32条颁布的命令或依据第35条进行审查的命令构成违规,将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总督和部长的权利
法规
50.(1)总督可订立如下法规:
(a)确定对于每种违规行为的罚款或罚款范围;
(b)将违规行为划分为轻微违规、严重违规或非常严重违规;
(c)关于可以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标准以及方式(包括减少合规协议中规
定的罚款金额);以及
(d)关于如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罚款,则可判定支付较少金额的罚款即视为支付全部罚款。
最高处罚
(2)对于非营利组织或任何其它人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违规行为,最高罚款金额为5000美元,对于任何其它情形,最高罚款金额均为25000美元。
违规通知书
51.部长有权
(a)指定某人或某类人员负责签发违规通知书;以及
(b)针对每一违规行为,在违规通知书中做简短说明。
诉讼程序
违规通知书的签发
52.(1)如果依据第51(a)款指定的人员基于合理理由认力某人违规,该人员有权签发,同时也应向其出具含下列信息的违规通知书:
(a)显示当事人姓名;
(b)明确其有违规嫌疑的行为;
(c)显示该当事人因该违规行为应承担的处罚;
(d)显示有关支付罚款的时间和方式的细节信息;以及
(e)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如果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罚款,那么支付较少金额的罚款即视为支付全部罚款。
权利简述
(2)违规通知书上必须以简明的语言清楚地说明通知书上所列当事人依据第53条到第66条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要求审查构成所指控违规的行为或疏忽、判定的罚款金额的权利以及请求实施此类审查的程序。
罚款
支付
53.(1)如果违规通知书上所列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了罚款,或者依据相关法规,支付了违规通知书中所列的可视为全额罚款的较少数额,
(a)视为其就所犯违规行为支付相关罚款;
(b)部长应接受视为已支付全额罚款的相应金额;并且
(c)依据第52条启动的针对该违规行为的诉讼程序宣告结束。
支付款的替代方案
(2)除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违规通知书中列出的罚款,或者如果适用,可视作全额罚款的较少金额的罚款外,违规通知书中所列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以下方案:
(a)如果罚款金额等于或大于5000美元,向部长请求签订一份合规协议,保证其遵守与该项违规行为相关的命令;或者
(b)请求部长对构成所指控违规的行为或疏忽或对判定的罚款金额进行审查,视为
(3)如果违规通知书上所列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罚款,或者如果适用,可视作全额罚款的较少金额的罚款,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行使第(2)款中所述任何权利,则认为其所犯该通知书所列违规行为(罪名成立)。
合规协议
合规协议
54.(1)在认真考虑依据第53条第(2)款(a)项提出的请求后,部长有权依照该项中的规定基于其认可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与提出请求的当事人签订一份合规协议,这些条款和条件可以
(a)包括一项以部长认可的形式提供的合理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遵守该合规协议的担保;以及
(b)规定全部或部分减免针对该违规行为的罚款。
祝カ
(2)与部长签订合规协议即视为当事人所犯与该合规协议相关的违规行为(罪名成立).
如遵守合规协
(3)如果部长确信签订合规协议的当事人严格遵守了合规协议,应就此向该当事人发布一份通知,同时,
(a)依据第52条启动的针对该违规行为的诉讼程序宣告结束;并且
(b)此人依据该合规协议交付的任何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如未遵守合规协议
(4)如果部长认为签订合规协议的当事人未遵守合规协议,其应就此向该当事人发布一份违约通知,
(a)当事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支付两倍于违规通知书中所列罚款金额的罚款,需要明确的是,第50条第(2)款不适用于该金额;以及
(b)此人依据上述合规协议交付的任何保证金(如果有)将被加拿大政府没收。
违约通知的效力
(5)收到违约通知后,当事人不得从违约通知上所列金额中扣减其履行相关合规协议发生的费用,并且,
(a)需支付违约通知中列出的金额;或者
(b)如果违约通知中规定没收依据合规协议交付的保证金,则加拿大政府将没收该保证金,随后,依据第52条针对该违规行为启动的诉讼程序宣告终止。
付款的作用
(6)如果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了第(4)款中所述违约通知中所列金额,
(a)部长应接受该款项,并视为当事人已付清所有款项;并且
(b)依据第52条启动的针对相关违规行为的诉讼程序宣告结束,
拒绝签订合规协议
55.(1)如果部长拒绝当事人基于第53条第(2)款(a)项提出的申请,未与当事人签订合规协议,则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罚款。
付款的作用
(2)如果当事人支付了第(1)款中所述罚款,
(a)视为其就所犯违规行为支付相关罚款;
(b)部长应接受视为已支付全额罚款的相应金额;并且
(c)依据第52条启动的针对该违规行为的诉讼程序宣告结束。
视为
(3)如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第(1)款中所列金额,则认为其所犯违规通知书中所列违规行为(罪名成立)。
部长审查
审查——关于事实
56.(1)在完成依据第53条第(2)款(b)项请求进行的关于构成所指控违规行为的行为或疏忽的审查后,部长应判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部长认定相关当事人违规,但所判定的罚款金额与相关法规不符,部长应纠正罚款金额,并向提出审查申请的当事人通报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
审查——关于罚款
(2)在完成依据第53条第(2)款(b)项请求进行的针对罚款金额的审查后, 如果部长认定所判定的罚款金额与相关法规不符,应纠正罚款金额,并向提出审查申请的当事人通报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
付款
(3)如果部长依据第(1)款认定,相关当事人有违规行为,则该当事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部长在其决定中确认或纠正的罚款金额。
付款的作用
(4)如果当事人支付了第(3)款中所述罚款。
(a)部长应接受所支付罚款,并视为该当事人已完全缴纳罚款;并且
(b)依据第52条启动的针对相关违规行为的诉讼程序宣告结束。
书面证据和提交材料
(5)部长在确定当事人是否违规或者判定的某项罚款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时仅考虑书面证据和书面提交材料
执行
对加拿大政府的债务
57.(1)下列金额构成对加拿大政府的债务,加拿大政府可自联邦法院索回:
(a)罚款金额,从列出该罚款的违规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开始;
(b)依据第54条第(1)款与部长签订的合规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自合规协议签订之时起;
(c)第54条第(4)款中所述违约通知中所列金额,自通知发出之时起;
(d)部长依据第56条第(1)款或第(2)款所做决定中元宝的罚款金额,自依据该款规定发出通知之时起;以及
(e)依据第64条发生的合理费用,自费用发生之日起。
时限
(2)旨在索回第(1)款中列出的某项债务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债务可支付后5年内启动。
最终债务
(3)第(1)款中所述债务为终决性债务,除按照第53条到第556条中规定的范围和方方式进行处理外,不得对这些债务进行审查、限制、禁止、转移、搁置或其它处理。
违约证明
58.(1)对于第57条第(1)款所述任何债务,如其相应的罚金有违约支付,或该债务的部分罚金未付,可由部长予以证明。
判决
(2)向联邦法院举证明,该证明应在联邦法院登记备案,登记后,该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并且可以基于该证明启动所有诉讼程序,正如联邦法院做出的针对违约证明上所列债务以及违约证明登记备案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的判决一样。
关于违规的法律规定
特定不可用抗辩
59.(1)违规通知书中所列当事人不得以下列理由进行辩护:
(a)已经采取了谨慎措施以防止发生违规;或者
(b)合理且真诚相信存在特定事实(如果这些事实真实)将免予其罪责。
普通法原则
(2)对于本法案辖下违规行为,所有普通法规则和原则对该指控呈现的辩护或辩辞均在其不与本法案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关违规行为。
举证责任
60.如果部长对一项违规行为的事实进行审查,其必须基于或然性权衡确定
相关违规通知书中所列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该通知中所述违规行为。
公司高级职员等的违规行为
61.如果依据本法案除当事人个人违规外,其主管、高管、代理人或受托人曾指导、授权、同意、默许以及参与该违规行为,则均为该违规行为的当事方,均需对该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实际实施了该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是否依据本法案受到起诉。
转承责任——雇员和代理人的行为
62.当事人应对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在雇员聘用期间或相关代理人或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构成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实际实施该违规行为的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是否依据本法案受到起诉。
继续违规
63.如果一项违规行为持续一天以上,则其所持续的每一天均构成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
没收
64.在下列情况下,加拿大政府有权没收依据本法案查封的某项违规行为中涉及的任何物品,并可对这些物品进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所述物品在被查封时有权拥有它们的当事人承担:
(a)认定相关当事人实施了相关违规行为;或者
(b)部长基于依据本法案初稿的一项审查认定该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
其它条款
证据
65.在违规诉讼或犯罪诉讼中,宣称依据本法案签发的违规通知书可采纳为证据,无需验证违规通知书签名人的官方身份或其签名。
时限
66.涉及违规行为的诉讼程序必须在部长得知构成所指控违规的行为或疏忽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
通则
委员会
67.(1)部长应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向其提供与本法案的管理事宜(包括消费品的标识)的相关的建议。
公众可获知建议
(2)该委员会应使公众可获得其提供给部长的建议。
薪酬、差旅及生活费用
(3)该委员会的成员可获得不超过总督所规定金额的薪酬,并且可报销他们在远离平常住所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差旅和生活费用。
《法定文书法》
68.为了明确起见,依扰本法案(第40条除外)制定的命令不属于《法定文书法》中定义的法定文书。
针对行为或疏忽提起诉讼
69.如果某一行为或疏忽即可作为违规行为又可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则应择一进行诉讼程序。
部长证明
70.一份经由部长签发,证明部长已于该日获知构成被控犯罪或违规的行为或疏忽的文件,可采纲为证据,无需验证文件签名人的官方身份或其签名,在无相反证把的情况下,可作为部长于该日获知该行为或疏忽的证据。
违规信息的公布
71.部长可公布关于违反本法案或相关法规的信息,以及有关第49条中所述违规行为的信息,以促进对本法案以及相关法规的遵守。
对《危险产品法》的相应修订
72.【修订】
73.【修订】
74.【修订】
75.【修订】
生效
总督命令
*76.本法案中的条款于总督令所确定之日生效。
*【注:本法案尚未生效】
一览表一
(第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C)项)
《爆炸物法》第2条中定义的爆炸物。
《食品和药品法》第2条中定义的化妆品。
《食品和药品法》第2条中定义的设备。
《食品和药品法》第2条中定义的药品。
《食品和药品法》第2条中定义的食品。
《害虫防治用品法》第2条第(1)款中定义的害虫孩治有品。
《机动车辆安全法》第2条中定义的车辆以及在其被销售给第一位零售采购商前因组装或改装已整合到机动车辆中的部件,包括用于替换或变更该部件的部件。
《饲料法》第2条中定议的饲料。
《肥料法》第2条中定义的肥料。
《加拿大航运法(2001)》第2条中定义的船舶。
《刑法》第2条中定义的武器。
《刑法》第84条第(1)款中定义的弹药。
《刑法》第84条第(1)款中定义的弹匣。
《刑法》第84条第(1)款中定义的弓弩。
《刑法》第84条第(1)款中定义的“禁用设备”第(a)到(d)项所列禁用设备。
《植物保护法》第3条中定义的植物,相思豆(abrusprecatorius)除外。
《种子法》第2条中定义的种子,相思豆(abrusprecatorius)除外。
《管制药品和物质法》第2条第(1)款中定义的管制物质。
《航空法》第3条第(1)款中定义的航空产品。
《动物卫生法》第2条第(1)款中定义的动物。
一览表二
(第5条和第37条第(1)款(C)项)
相思豆(abrusprecatorius)以及由相思豆制成,或包含完整或部分相思豆的任何物质或物品。
全部或部分由硝化纤维制成或含硝化纤维的眼镜架。
具有下列特性的婴儿学步车:装有轮子或任何能使其移动的其它设备;具有一个封闭空间,用于支撑婴儿处于坐姿或站姿,使婴儿的肢能触及地板,从而使学步车能水平移动。
在使用时被放入口中且填充物含活微生物的婴儿用品,包括出牙器、安抚奶嘴和婴儿奶瓶用奶嘴。
用于固定哺乳瓶从而使婴儿在无人照片看时可自行从哺乳瓶中喝奶的结构装置。
装有全部或部分由氯乙烯构成的加压液体,并且设计使用一个与该容器构成一体的手动操控阀释放加压内容物的一次性金属容器。
显微镜检查用含多氯联苯的液体,包括浸油,但不包括折射率油。
符合下列条件的风筝:含有由未绝缘金属制成的部件,通过一个小于50mm的不导电区域与邻近的导电区域隔开,而且或者
(a)最大线性尺寸超过150mm,或者
(b)镀有或通过其它方式涂有最大线性尺寸超过150mm的导电薄膜。
由导电材料做成的风筝线。
拟用作服装的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产品,经(2.3-二溴丙基)磷酸三酯处理或含有(2.3-二溴丙基)磷酸三酯,其中(2.3-二溴丙基)磷酸三酯作为单一物质或化合物组分。
用于诱发喷嚏(无论是否叫作“喷嚏粉”)的含有下列成分的任何物质:
(a)3,3'一二甲氧基联苯胺及其任何盐类;
(b)由嚏根草属(Hellebors)、白藜芦(Veratrumalbum)以及找树属(Quillaia)植物中提取的植物制品;
(c)原藜芦碱或藜芦碱;或
(d)胱基苯甲醛的任何异构体。
用于在切削加工作业中对切削区域进行润滑或冷却的任何亚硝酸盐含量超过50μg/g并且同时含有单乙醇胺、二乙醇胺或三乙醇胺的切削油和切削液。
用于建筑物隔热的现场发泡脲醛隔热材料。
带长尖的草地飞镖。
含有4,4-异亚丙基联苯酚(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