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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1974年第51号法令》(修订版)
该法规汇编于2011年1月1日编制完成,充分考虑了《2010年第148号法令》之前的各个修订版。
第三卷包括:
目录表
附件1和附件2
备注1
法规表
法规备注
修订版表
备注2和3
表A
对于该日期并未正式生效的任何修订版的文本,在“备注”部分作为附加内容提供。
本文所包含的修订版的效力会受到“备注”部分列明的适用条款的影响。
目录:
附件1——第四部分的“附件”版
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的“附件”版
第一条——卡特尔行为
第A款——序言
44ZZRA简要概述
44ZZRB定义
44ZZRC“缔约方”的引申义
44ZZRD本法规其他条款中术语的含义
第B款——违规行为等
44ZZRF订立合同等,包含卡特尔条款
44ZZRG执行卡特尔条款
44ZZRH定罪
44ZZRI法庭可下达相关的民事判决
第C款——民事处罚条款
44ZZRJ订立合同等,包含卡特尔条款
44ZZRK执行卡特尔条款
第D款——例外情况
44ZZRL通知行为
44ZZRM获得授权的卡特尔条款
44ZZRN相关法人机构之间的合同、约定或谅解
44ZZRO合资企业——起诉
4ZZRP合资企业——民事诉讼
44ZZRO影响竞争的协定
A4ZZRR维持转售价格
44ZZRS独占交易
AAZZRT双重上市公司约定
44ZZRU股票或资产的收购
44ZZRV合同、约定或谅解的参与方对商品或服务的集体收购
第二条——其他条款
45限制交易或影响竞争的合同、约定或谅解
45B影响竞争的协定
45C价格相关协定
45D间接抵制,以便造成较大的损失或损害
45DA间接地址,以便大幅度降低竞争
45DC雇员组织的参与和责任
45DD允许进行抵制的情况
45E禁止那些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或收购的合同、约定或谅解
45EA不可执行与第45条相矛盾的条款
45EB第450-45EA条不影响该部分其他条款的实施
46滥用市场权利
47独占交易
48维持转售价格
49影响竞争的双重上市公司约定
50禁止那些会大幅度降低竞争的条款
51例外情况
附件2-《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第一章——序言
1.本附件的应用
2.定义
3.“消费者”的含义
4.有关未来事项的误导性陈述
5.当捐赠被视为供应或收购时
6.相关法人机构
7.“制造商”的含义
8.放置于土地或场地上的商品
9.商品“安全缺陷”的含义
10.主张收款权
11.有关收购、供应和再供应的参考信息
12.在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和许可中“附件”的应用
13.损失或损害,包括受伤
14.持续信用合同
15.违反本“附件”的行为
16.可分割性
第二章——一般性保护
第2-1部分——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
18.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
19.本“部分”对信息提供者的适用性
第2-2部分——不公平行为
20.不成文法界定的不公平行为
21.不公平行为
22.商业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
第2-3部分-——不公平合同条款
23.消费者合同的不公平条款
24.“不公平”的含义
25.不公平条款示例
26.那些决定消费者合同标的物的条款未受影响
27.标准格式合同
28.该“部分”不适用的合同
第三章——具体保护
第3-1部分——不正当做法
第一条——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
29.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30.有关土地销售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31.雇佣相关的误导性行为
32.提供退款、礼品,奖品等
33有关商品本质的误导性行为
34.有关服务性质的误导性行为
35.诱饵广告
36.不当地接受付款
37.有关某些商业活动的误导性陈述
38.本“条”对信息提供者的适用性
第二条——推销
39.推销信用卡等
40.针对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主张收款权
41.对于推销的商品,收货人应承担的责任
42.对于推销的服务,接受者应承担的责任
43.对于未经授权的条目或广告,主张收款权
第三条——传销
44.参与传销
45.“传销”的含义
46.传销的营销方案
第四条——定价
47.多重定价
48.某些情况下规定的单一价格
第五条——其他不正当做法
49.推荐式销售
50.骚扰和强制
第3-2部分——消费者交易
第一条——消费者保障
第A款——提供商品的相关保障
51有关所有权的保障
52有关未被侵犯的所有权的保障
53有关未被披露的证券的保障
54有关可接受质量的保障
55有关适用于披露用途的保障
56有关商品供应的保障(按说明)
57有关商品供应的保障(按样本或演示模式)
58有关维修和零件的保障
59有关明示保证的保障
第B款——提供服务的相关保障
60有关应有关注和技能的保障
61有关适用于特定用途的保障
62有关合理的供应时间的保障
63该条款不适用的服务
第C款——未被合同排除在外的保障
64未被合同排除在外的保障
64A未能履行保障措施的责任限制
第D款——其他
65.本“条”对天然气、电力和电信供应的适用性
66.显示通知
67.法律冲突
6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条——消费者推销协议
第A款——序言
69.“消费者推销协议”的含义
70.有关协议为消费者推销协议的假设
71.“经销商”的含义
72.“谈判”的含义
第B款-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谈判
73.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谈判时间
74.目的和身份的披露
75.停止按要求谈判
76.通知相关人员协议的终止期
77.供应商对经销商违约行为的责任
第C款——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要求
78.向消费者提供文件的要求
79.所有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要求
80.未通过电话谈判的消费者推销协议的附带要求
81.消费者推销协议的修订要求
第D款——消费者推销协议的终止
82.终止期间消费者推销协议的终止
83终止的影响
84.终止时供应商的义务
85.终止时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
86.10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禁止
87.终止后收到的付款的偿还
88.终止后索赔金额的禁止
第E款——其他
89.失效的消费者推销协议的某些条款
90.放弃权利
91.本“条”对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权利受让人的适用性
92.本“条”对第三方供应的适用性
93.违反本“条”规定的影响
94.法规会限制本“条”的适用性
95.本“条”对《公司法》规定的某些行为的适用性
第三条——预付协议
96.预付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97.消费者对预付协议的终止
98.供应商对预付协议的终止
99.终止的影响
第四条——其他
100.供应商必须提供交易证据
101.消费者可索取列项账单
102.缺陷保证的规定要求
103.维修人员必须执行规定的要求
第3-3部分——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安全性
第一条——安全标准
104.制定针对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安全标准
105.公布针对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安全标准
106.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107.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相关服务
108.指定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有关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禁令
第A款——临时性禁令
109.针对那些将要或可能给任何人造成伤害的消费品或产品相关服务的临时性禁令
110.临时性禁令的适用情况
111.临时性禁令的禁止期
112.多项临时性禁令的相互影响
113.临时性禁令的撤销
第B款——永久性禁令
114.有关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永久性禁令
115.永久性禁令的适用情况
116.永久性禁令的生效时间
117.永久性禁令的撤销
第C款——临时性禁令和永久性禁令的执行
118.提供禁令列明的消费品
119.提供禁令列明的产品相关服务
第D款——相互承认原则的暂时性豁免
120.根据《1997年跨塔斯曼海相互承认法》实施的暂时性豁免
121.根据《1992年相互承认法》实施的暂时性豁免
第三条——消费品的召回
第A款——消费品的强制性召回
122.消费品的强制性召回
123.召回通知的内容
124.供应商针对召回通知的义务
125.在强制性召回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境外的消费品供应商发出的通知
126.多个召回通知的相互影响
127.召回通知的执行
第B款——消费品的主动召回
128.消费品主动召回时的通知要求
第四条——安全警示通知
129.有关消费品和产品相关服务的安全警示通知
130.调查结果的公布
第五条——导致死亡或重伤或疾病的消费品或产品相关服务
131.报告称消费品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或疾病的供应商
132.报告称产品相关服务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或疾病的供应商
132A.根据本“条”规定发布通知的保密性
第六条——其他
133.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3-4部分——信息标准
134.制定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标准
135.发布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标准
136.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消费品
137.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服务
第3-5部分——生产商对存在安全缺陷的商品的责任
第一条——针对存在安全缺陷的商品的生产商提起的诉讼
138.对于受伤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39.对于非受伤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40.在其他商品遭到损毁或损害时,对于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41.在土地、建筑物或设备遭到损毁或损害时,对于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42.对缺陷商品诉讼的抗辩
第二条——缺陷商品诉讼
143.缺陷商品诉讼的起始时间
144.连带责任
145.诉讼遗存
146.在工人赔偿法适用的情况下,无缺陷商品诉讼
147.生产商无法查明
148.针对仅因为未执行英联邦强制性标准而造成的商品缺陷,应承担的英联邦责任
149.监管机构的代理诉讼
第三条——其他
150.本部分的全部或任何条款的适用性(不可排除或修改)
第四章-违规行为
第4-1部分——不公平行为相关的违规行为
第一条——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
15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152.有关土地销售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153.雇佣相关的误导性行为
154.提供退款、礼品、奖品等
155.有关商品本质的误导性行为
156.有关服务性质的误导性行为
157.诱饵广告
158.不当地接受付款
159.有关某些商业活动的误导性陈述
160.本“条”对信息提供者的适用性
第二条——推销
161.推销信用卡等
162.针对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主张收款权
163.对于未经授权的条目或广告,主张收款权
第三条-传销
164.参与传销
第四条——定价
165.多重定价
166.某些情况下规定的单一价格
第五条——其他不正当做法
167.推荐式销售
168.骚扰和强制
第4-2部分——消费者交易相关的违规行为
第一条-消费者保障
169.显示通知
第二条——消费者推销协议
第A款——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谈判
170.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谈判时间
171.目的和身份的披露
172.停止按要求谈判
173.通知相关人员协议的终止期
第B款-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要求
174.向消费者提供文件的要求
175.所有消费者推销协议的要求
176.未通过电话谈判的消费者推销协议的附带要求
177.消费者推销协议的修订要求
第C款-消费者推销协议的终止
178.终止时供应商的义务
179.10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禁止
180.终止后收到的付款的偿还
181.终止后索赔金额的禁止
第D款——其他
182.失效的消费者推销协议的某些条款
183.放弃权利
184.本“条”对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权利受让人的适用性
185.本“条”对第三方供应的适用性
186.法规会限制本“条”的适用性
187.本“条”对《公司法》规定的某些行为的适用性
第三条——预付协议
188.预付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189.终止费
190.供应商对预付协议的终止
191.退款金额
第四条——其他
192.缺陷保证的规定要求
193.维修人员必须执行规定的要求
第4-3部分——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违约行为
第一条——安全标准
194.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195.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相关服务
196.指定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有关消费品及产品相关服务的禁令
197.提供禁令列明的消费品
198.提供禁令列明的产品相关服务
第三条——消费品的召回
199.召回指令的执行
200.在强制性召回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境外的消费品供应商发出的通知
201.消费品主动召回时的通知要求
第四条——导致死亡或重伤或疾病的消费品或产品相关服务
202.报告称消费品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或疾病的供应商
第4-4部分——信息标准相关的违规行为
203.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商品
204.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服务
第4-5部分——证明通知相关的违约行为
205.对证明通知的执行
206.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
第4-6部分——抗辩
207.合理的事实错误
208.另一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209.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刊登广告
210.提供为了二次供应而获得的商品
211.提供为了二次供应而获得的服务
第4-7部分——其他
212.三年内开始起诉
213.优先赔偿受害人
214.针对同类性质违约行为的处罚
215.针对以前同类性质违约行为的处罚
216.禁令的颁布
217.并非因为违反第2章或3章而提起的刑事诉讼
第五章一执行与补救措施
第5-1部分——执行
第一条——承诺
218.监管机构会接受承诺
第二条——证明通知
219.监管机构会要求索赔得到证明
220.执行证明通知的延长期
221.证明通知的执行
222.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
第三条——公共警告通知
223.监管机构会发布公告警告通知
第5-2部分——补救措施
第一条——罚金
224.罚金
225.罚金和违约行为
226.抗辩
227.优先赔偿受害人
228.为了获得赔偿金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229.高级职员的赔偿
230.某些未经授权的赔偿和某些缺失的文件
第二条——禁令
232.禁令
233.同意令
234.临时禁令
235.禁令的调整与解除
第三条——损害
236.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条——针对受伤人员的赔偿令和针对非缔约方消费者的赔偿令
第A款-针对受伤人员的赔偿令
237.受伤人员或监管机构申请的赔偿令
238.其他诉讼活动引起的赔偿令
第B款-针对非缔约方消费者的赔偿令
239.针对非缔约方消费者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令
240.决定是否针对非缔约方消费者发出赔偿令
241.当非缔约方消费者受到赔偿令制约时
第C款-其他
242.申请指令
243.可下达指令的类型
244.下达指令的法院的权力
245.与其他条款的相互影响
第五条——其他补救措施
246.非诚惩罚性指令
247.负面宣传指令
248.撤销某人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指令
249.免受处罚或没收财产的特权——撤销担任的公司管理职位
250.消费者合同相关的声明
第六条——抗辩
25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刊登广告
252.提供商品,以便进行二次供应
253.提供产品相关服务,以便进行二次供应
第5-3部分——原产国声明
254.概述
255.原产国声明并未违反某些条款
256.商品的生产或制造成本
257.决定某国生产或制造成本的百分比的规定
258.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或陈述相关的诉讼
第5-4部分——保障相关的补救措施
第一条——针对供应商的诉讼
第A款-针对商品供应商的诉讼
259.针对商品供应商的诉讼
260.当未能执行保障带来严重后果时
261.针对未能执行保障的情况,供应商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262.当消费者无权拒绝商品时
263.拒绝商品的后果
264.更换商品
265.遭拒商品相关服务供应的合同的终止
266.赠品接收人的权利
第B款-针对服务供应商的诉讼
267.针对服务供应商的诉讼
268.当未能执行保障带来严重后果时
269.服务供应合同的终止
270.被终止服务相关的商品供应合同的终止
第2款——针对商品制造商提起的损害诉讼
271.针对商品制造商提起的损害诉讼
272.通过针对商品制造商提起的诉讼而可挽回的损害
273.针对商品制造商提起诉讼的时限
第3款——其他
274.制造商对供应商的赔偿
275.责任限制等
276.该缔约方未被合同排除在外
276.A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对销售商应承担责任的限制
277.监管机构的代理诉讼
第5-5部分——供应商和授信方的责任
第一条——相关信贷合同
278.针对相关信贷合同,供应商和相关授信方的责任
279.为了挽回损失或损害,消费者提起的诉讼
280.相关授信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281.相关授信方的赔偿金额
282.反诉和补偿
283.裁决的执行
284.向消费者判决的利益
285.供应商向相关授信方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授信方向供应商承担的责任
286.根据《国家信用法》第135条之规定,连带责任诉讼和补救
第二条——非相关信贷合同
287.针对非相关信贷合同,供应商和授信方的责任
备注:
Part3-4-Informationstandards
Part3-5-Liabilityofmanufacturersforgoodswithsafetydefects
Part4-4-Offencesrelatingtoinformationstandards
Part4-5-Offencesrelatingtosubstantiationnotices
第3-4部分——信息标准
134.制定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标准
(1)联邦政府部长可通过互联网上发布的书面通知,制定以下一项或两项的信息标准:
(a)特定商品;
(b)特定服务。
(2)在不影响第(1)款之规定的前提下,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标准可:
(a)可出台有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内容的条款;或者
(b)要求提供有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
(c)规定上述信息的提供方式或形式;或者
(d)规定上述信息不得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或形式提供;或者
(e)规定不得提供有关上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信息;或者
(f)规定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信息的含义。
135.发布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标准
联邦政府部长可通过互联网上发布的书面通知,宣布下列内容为文件中规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标准:
(a)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或相关法规规定的协会制定或批准的特定标准,或是标准的特定部分;
(b)上述标准或标准的上述部分,以及通知中规定的补充或修改内容。
(2)联邦政府部长不得根据第(1)款之规定,宣布该条款所述之标准或标准的部分内容为下列各项的信息标准:
(a)特定商品;
(b)特定服务;
但前提是上述标准或其部分内容违反了现行的和根据第134(1)条制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标准。
136.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商品
(1)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某个人不可提供特定商品。
(a)上述商品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b)上述人员未执行该标准。
备注:对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可收取罚金。
(2)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某个人不可提供第(1)款禁止供应的商品。
备注:对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可收取罚金。
(3)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某个人不可生产、拥有或支配第(1)款禁止供应的商品。
备注:对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可收取罚金。
(4)在根据第5-2部分之规定,针对违反第(3)款的行为而提起诉讼时,如果
被告能证明其对商品的生产、拥有或支配不是为了供应商品,则这种行为可视为抗辩。
(5)第(1)(2)(3)款不适用于那些计划在澳大利亚境外使用的商品。
(6)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该条中,如果以下任何一条适用于商品,则商品将在澳大利亚境外使用。
(a)商品仅供出口的声明;
(b)通过使用相关法规授权在本条款中使用的词语,说明商品计划在澳大利亚境外使用的声明。
(7)在不限制第(6)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条款中,通过下列方式,声明可用于商品:
(a)织入、印上、插入或附带或粘贴在商品上;或者
(b)适用于产品供应时包含或附带的外罩、标签、卷轴或其他物品。
(8)如果:
(a)人员(供应商)违反第(1)(2)或(3)款之规定供应商品;以及
(b)另一个人承受损失或损害,因为,与信息标准相反,他或她未获得商品相关的特定信息;以及
(c)如果供应商执行信息标准,则对方本可避免损失或损害;则在该“附件”中,对方可视为因商品供应而承受了损失或损害。
137.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服务
(1)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某个人不可提供特定服务。
(a)上述服务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b)上述人员未执行该标准。
备注:对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可收取罚金。
(2)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某个人不可提供第(1)款禁止提供的服务。
备注:对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可收取罚金。
(3)如果:
(a)人员(供应商)违反第(1)(2)或(3)款之规定提供服务;以及
(b)另一个人承受损失或损害,因为,违反信息标准之规定,他或她未获得服务相关的特定信息;以及
(c)如果供应商执行信息标准,则对方本可避免损失或损害;则在该“附件”中,对方可视为因提供服务而承受了损失或损害。
第3-5部分——生产商对存在安全缺陷的商品的责任
第一条-针对存在安全缺陷的商品的生产商提起的诉讼
138.对于受伤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商品生产商应向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a)生产商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提供商品;以及
(b)商品存在安全缺陷;以及
(c)安全缺陷导致个人受伤。
(2)通过向生产商提起诉讼,个人可弥补其所受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3)如果个人因伤死亡,出现下列情况时,州或领地有关人员死亡的责任相关法律应适用:
(a)诉讼是根据州或领地的人身伤害法提出的;以及
(b)安全缺陷是生产商的非法行为、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139.对于非受伤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商品生产商应向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a)生产商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提供商品;以及
(b)商品存在安全缺陷;以及
(C)安全缺陷导致个人(上述人员除外)受伤;以及
(d)人员承受损失或损害,由于:
(i)受伤;或者
(ii)如果个人因伤死亡——个人的死亡;以及
(e)损失或损害产生的原因并非人员和个人之间的商业或专业关系;
(2)通过向生产商提起诉讼,个人可弥补其所受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140.在其他商品遭到损毁或损害时,对于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商品生产商应向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a)生产商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提供商品;以及
(b)商品存在安全缺陷;以及
(C)由于安全缺陷,供个人或家庭使用或消费的其他类商品遭到损毁或损害;
(d)人员曾经使用或消费或者计划使用或消费遭到损毁或损害的商品,以便供个人或家庭的使用或消费;以及
(e)由于上述损毁或损害,个人承受损失或损害。
(2)通过向生产商提起诉讼,个人可弥补其所受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141.在土地、建筑物或设备遭到损毁或损害时,对于人员所承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商品生产商应向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a)生产商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提供商品;以及
(b)商品存在安全缺陷;以及
(C)由于安全缺陷,土地、建筑物或设备遭到损毁或损害;以及
(d)为了私人使用而获得土地、建筑物或设备;以及
(e)为了私人使用,个人曾使用或计划使用土地、建筑物或设备;以及
(f)由于上述损毁或损害,个人承受损失或损害。
(2)通过向生产商提起诉讼,个人可弥补其所受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142.对缺陷商品诉讼的抗辩
在缺陷产品的诉讼中,如果确认以下事实,则可视为抗辩:
(a)据称导致损失或损害的商品安全缺陷并不存在:
(i)就电力而言——发电时,输电或配电之前;或者
(ii)在其他情况下——商品由实际生产商供应时;或者
(b)商品有上述安全缺陷,仅因为执行强制性标准;或者
(c)生产商供应商品时的科技知识状况,不足以确保能检测出安全缺陷;或者
(d)如果存在安全缺陷的商品包括在其他商品中,则该安全缺陷仅可归咎于:
(i)其他商品的设计;或者
(ii)其他商品的标志或附带信息;或者
(iii)其他商品生产商发出的指令或警示。
第二条——缺陷商品诉讼
143.缺陷商品诉讼的起始时间
(1)根据第(2)款之规定,在某个人意识到或本应意识到以下各项后,该人员可在三年内随时启动缺陷商品诉讼:
(a)据称的损失或损害;
(b)商品的安全缺陷;
(c)商品生产者的身份。
(2)必须在该诉讼相关商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品的10年内启动缺陷产品诉讼。
144.连带责任
根据第一条之规定,如果两个或多个人员对同一种损失或损害负责,则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
145.遗存之诉
对于已故人员,州或领地有关遗存诉因的法律适用于第一条规定的诉讼。
146.在劳工赔偿法适用的情况下,无缺陷商品诉讼
第一条不适用于根据联邦、州或领地具有下列特征的法律,已经或可能挽回的损失或损害;涉及劳工赔偿;或者使国际协议生效。
147.生产商无法查明
(1)某个人员:
(a)希望提起缺陷商品诉讼;但是
(b)不清楚诉讼相关商品的生产商的身份;
通过向该人员了解的商品的供应商或每个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可要求上述供应商向该人员说明详情,以便确定商品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身份。
(2)在人员提出要求后30天内,如果该人员仍不清楚商品生产商的身份,那么每个供应商:
(a)成为接受要求的对象;以及
(b)不执行要求,
在缺陷商品责任诉讼情况下(而不是因为第142(c)条之规定),可视为商品生产商。
148.针对仅因为未执行英联邦强制性标准而造成的商品缺陷,应承担的英联邦责任
(1)如果某个人员(无论怎样描述)成为缺陷商品诉讼的对象时,提出的抗辩是,仅因为执行商品的联邦强制性标准,商品才出现了相关的安全缺陷,那么该人员必须在提出上述抗辩后尽快向联邦提供:
(a)规定的诉讼通知和抗辩通知;以及
(b)诉讼中该人员的抗辩副本。
(2)发出通知和提出抗辩使联邦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3)在诉讼中,如果法院发现,要不是因为第(1)款所述之抗辩,诉讼提起人(原告)本来会针对诉讼对象(不包括联邦)胜诉,那么
(a)联邦.而不是诉讼对象(不包括联邦),有责任对于安全缺陷造成约损失或损害向原告进行赔偿;以及
(b)法院将会做出联邦赔偿上述金额的判决;
(c)法院可视情况下达有关费用的指令。
149.监管机构的代理诉讼
(1)监管方可通过申请,代表申请中指明的一位或多位人员,启动缺陷商品诉讼,但前提是上述人员遭受了诉讼启动有关的损失或损害;
(2)只有在获得申请时所代表的人员的书面批准,监管方才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其他
150.本部分的全部或任何条款的适用性(不可排除或修改)
(1)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合同未规定的但通过另一个条款包含在合同中的条款)声称排除、限制或修改,或者具有排除、限制或修改效果以下各项昂,则以下各项失去效力。
(a)该部分全部或任何条款的应用;
(b)上述条款所授予权利的行使;
(c)上述条款规定的责任。
(2)合同条款不应视为排除、限制或修改该部分条款的应用,但上述合同条款明文规定或者与该部分条款不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4-4部分-信息标准相关的违规行为
203.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商品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某个人存在违约行为:
(a)某个人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供应特定类型的商品;以及
(b)该类商品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c)该人员未执行商品的相关标准。
罚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11000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220000美元.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某个人存在违约行为:
(a)某个人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主动供应特定类型的商品;以及
(b)该类商品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c)该人员未执行商品的相关标准。
罚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11000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220000美元。
(3)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某个人存在违约行为:
(a)某个人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生产、拥有或控制特定类型的商品;以及
(b)该类商品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c)该人员未执行商品的相关标准。
钢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11000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220000美元.
(4)如果该人员并未为了供应商品而生产、拥有或控制商品,则第(3)款不适用。
(5)第(1)、(2)、(3)款不适用于那些计划在澳大利亚境外使用的商品。
(6)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该条中,如果以下任何一条适用于商品,则商品将在澳大利亚境外使用。
(a)商品仅供出口的声明;
(b)通过使用相关法规授权在第136(6)(b)款中使用的词语,说明商品计划在澳大利亚境外使用的声明。
(7)在不限制第(6)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条款中,通过下列方式,声明可用于商品:
(a)织入、印上、插入或附带或粘贴在商品上;或者
(b)适用于产品供应时包含或附带的外罩、标签、卷轴或其他物品。
(8)第(1)(2)(3)款违反了严格责任。
204.提供不符合信息标准的服务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某个人存在违约行为:
(a)某个人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供应特定类型的商品;以及
(b)该类商品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c)该人员未执行商品的相关标准。
罚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11000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220000美元。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某个人存在违约行为:
(a)某个人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主动供应特定类型的商品;以及
(b)该类商品的信息标准有效;以及
(c)该人员未执行商品的相关标准。
罚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11000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220000美元.
(3)第(1)(2)款违反了严格责任。
第4-5部分——证明通知相关的违约行为
205.对证明通知的执行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某个人存在违约行为:
(a)收到证明通知;以及
(b)拒绝或未能在证明通知执行期内执行该通知。
罚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165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3300美元。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第(1)款不适用:
(a)该人员为个人
(b)该人员拒绝或未能根据证明通知提供特定信息或出具特定文件;以及
(C)信息,或文件的出具会造成个人犯罪或受到处罚。
(3)第(1)款违反了严格责任。
206.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
(1)在执行或据称执行监管方发出的证明文件时,如果某个人出现下列情况,则该人员存在违规行动:
(a)向监管方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
(b)向监管方出具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文件。
罚金:
(a)如果该人员为法人团体——27500美元;或者
(b)如果该人员不是法人团体-5500美元。
(2)该条不适用于:
(a)该人员不可能知道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或者
(b)向监管方出具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文件时,附带有该人员对信息存在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3)第(1)款违反了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