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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生动物保护法获修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
        • 发布时间:2022-12-30 15:24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新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加强了外来物种防控,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于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并于2016年进行过修订。 

          谈及此次最新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指出,新法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来说,此次修订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同时,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针对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此次修法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是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还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同时,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完善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