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有《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印发新版《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旧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北京商报记者阅读后发现,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养老服务内容和收费资金保障措施,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退费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因冲动消费引发的纠纷,还为消费者设置了7天冷静期。同时,针对养老服务的特殊性予以特别提示。而在7天冷静期期间,消费者在未入住机构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此外,当食品、材料、劳动力等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养老机构服务成本急剧上升(单项价格涨幅达到10%)时,养老机构有权要求按照价格涨幅增加费用;服务成本显着下降(单项价格跌幅达到10%)时,消费者同样有权要求按照价格跌幅减少费用。
据了解,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