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在明知不能达到气瓶充装条件且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并无证照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气瓶77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房屋内有规格为50kg的液化气钢瓶30个(其中已完成充装12个)、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钢瓶6个(均为空瓶)、5kg的液化气钢瓶8个(其中已完成充装6个);在该场所内一辆货车上发现15kg的液化气钢瓶33个(均已完成充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从事气瓶充装和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该场所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倒装至15kg/瓶的气瓶中,随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罚没的气瓶属于“黑气瓶”,无检验记录、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