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船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过驳安全作业要求》由 348(交通运输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
主要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220 运输 |
03.220.40 水路运输 |
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作为世界商船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运输和近洋、沿海及内河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石化工业的快速发展,沿海沿江地带建成了很多化工园区和化工品仓储基地,它们充分利用港口优势,每年从国外进口大量的液体化工品,带动了港口散装液体化工品水运中转业务的发展。
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所装载的液体化学品,如酸,碱,醇,醚,苯等各类有毒,易燃,易挥发,有腐蚀性的货物。
各种货物有不同的密度,蒸汽压力,静电作用,爆炸极限等。
且不同货物若发生接触,可能产生氧化,化合,分解等各种反应。
反应发生过程中,可能伴随着燃烧,爆炸等现象,且反应发生又可能产生新的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
所以,人们常常将液体化学品船称为“移动的定时炸弹”,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火灾、爆炸、泄漏,造成水体大面积污染,不仅使水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还会影响到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转,甚至导致港口关闭,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而,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过驳有着更髙的要求,所以在开展作业前必须对可能造成作业危险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且做好充分的作业准备,以保证船对船过驳作业的安全。
随着液化气(LNG、LPG)这种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领域占有率的不断提髙,越来越多的LNG、LPG通过船舶运输进口至我国。
特别是我国冬季供暖越来越多由LNG提供后,冬季LNG运输保障压力不断增大,2019年日供气量超过10亿立方米的天数已达18天,最高时曾连续2天达到10.37亿立方米。
由于有大型LNG运输船的海上减载作业、LNG的海上转载作业和LNG的海上加注作业的需求,船对船过驳这种作业方式将会越来越多的得到应用。
但是由于液态货物的船对船过驳作业操作复杂,风险性大,是公认的髙难度作业科目,尤其是对于温度为-162℃的LNG而言,一旦在过驳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而LNG的船对船过驳作业与原油的海上过驳作业相比,对过驳船舶的相对六个自由度的运动有着更髙的要求,所以在开展作业前必须对可能造成作业危险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且做好充分的作业准备,以保证船对船过驳作业的安全。
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的装卸过程是船舶运输环节中最重要的,也是事故最容易发生的阶段。
随着近年来,船舶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运输量的持续增长,船对船过驳作业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我国部分码头和接收站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大型运输船的靠泊要求,大型运输船需要进行海上减载作业,在完成减载作业后再靠泊码头、接收站或者直接将液态货物转载到吨位较小的运输船上,由小型运输船转载至码头、接收站。
与此同时,LNG加注作业则是由于越来越多的LNG为动力燃料的船舶投入到运营中,而这些船舶将会有进行LNG加注的需求,使得船对船过驳这种液态货物的装卸形式将会运用到LNG的加注作业中。
近期,江苏南通即将开展我国首个LNG 船对船过驳作业。
然而,前些年由于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过驳作业的相关标准的缺失,影响了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运输的发展,也是LNG在内河运输发展进展比较缓慢的原因之一。
目前亟需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要求,国内亟待有关各方尽早制定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过驳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填补我国船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过驳作业相关标准的空白,以便更好地指导我国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船舶过驳作业工作的开展,从而提高过驳作业的安全水平。
本标准拟规定船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过驳安全作业的一般要求,靠泊、货物输送、离泊、应急反应时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可供船舶航行且可供船对船过驳作业的水域内进行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过驳作业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