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深圳海事局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220 运输 |
03.220.40 水路运输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在我国工业发展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的背景下,随着我国沿海众多LNG接受站的建成投产,液化气体运输船舶的技术条件提升以及船舶的数量快速增加, 我国水域内以LNG运输船为代表的液化气体船舶的作业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船舶作业次数也越来越频繁。
而2010年发布的《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 18180-2010)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为更好的满足液化气船舶作业需求和保障作业安全,有必要重新制定有关液化气体船舶作业要求,因此,本项目主要目的是修订GB18180-201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适用于液化气体船舶和参与作业或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部分内容与IMO IGC规则和CCS液化气体船舶规范等标准相协调,对原标准部分定义进行修订和明确,如危险区域、液货舱充装极限、屏蔽间处所、除气、惰化、引用文件等。研究分析最新的液化气体船舶作业实践以及OCIMF、SIGTTO、IAPH 、SGMF等有关国际行业组织的标准,新增了作业控制和安保系统、装卸设备及其接头等的兼容性、ESD系统接口的兼容性、安全应急预案等兼容性和安全性信息交流、人员防护、蒸发气管理的要求、装卸作业结束后的检查要求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作业区域水文气象信息、装卸软管的操作要求。
无
本标准将涉及的液化气体船舶作业时的装卸货信息交流、一般作业安全、装卸货作业、其他作业要求、水上过驳作业以及应急等方面作为强制性要求。
强制理由:严谨和规范化的作业流程是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的前提,其主要作业为装卸货、水上过驳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能力操作。此外,在液化气体船舶在进行作业前,应与接收站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以保障船舶与接收站的兼容性、安全性及应急处置的同步性等。将上述要求作为船舶作业的强制性要求,将有利于降低液化气体船舶作业的风险,提升船舶作业的安全水平。
本标准符合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