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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出台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9-03-26 16:51     信息来源:

                       

          

        编者按: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巩固基层食安办建设成果,浙江省研究制定了《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对基层食安办规范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现转发如下,供参考。

         

         

         

        浙江省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精神,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紧紧围绕“六强”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完善“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协调体系,加大基层食安办投入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食安办“助手”“抓手”作用,统筹协调并督查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二、工作目标

        县(市、区)食安办围绕工作规范“30条标准”(详见附件),规范组织架构,完善工作机制,改善设施装备,强化保障供给,提升协调能力,努力建设组织有力、制度健全、保障到位的县级食安办。力争到2019年末,全省80%以上县(市、区)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20年末,全省所有县(市、区)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乡镇(街道)食安办继续按照“15个一”的标准(详见浙食安办〔20165号)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果,同时参照“30条标准”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强谋划。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并优先列入本地政府实事工程。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党委政府审议,承办各类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妥善安排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检查调研工作。

        (二)强组织。根据机构改革等变化,明确食安办日常办事机构,动态调整食安委成员单位和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单位,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并修订完善食安委相应制度文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公布食安委成员、联络员以及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名单。

        (三)强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年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到人。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落实督查考核及奖惩措施,强化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运用。积极接受同级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民主监督。

        (四)强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议事协商、信息报告、督查考核、风险会商、部门联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制度并汇编成册。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及时刊发简报信息,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落实“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五)强创新。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网+”“标准化+”水平,尽快实现“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发挥信用、品牌、保险等作用提升社会共治水平。按照“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的要求,引导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强队伍。保障基层食安办依法履职必需的人员和装备。配备相应数量机关干部,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业务培训,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任务分工

        (一)省食安办负责制定基层食安办工作规范,协调指导全省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创建工作情况,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宣传推广。

        (二)各设区市政府是实施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体。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方案和考评验收细则,加快县(市、区)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进度,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将本辖区内工作完成情况和通过验收和动态管理的基层食安办名单报省食安办。

        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县(市、区)由设区市食安委发文命名。对于在动态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坚决予以摘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深认识。加强基层(县乡两级)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组织保障,是机构改革新形势下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重要条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深思想认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打造成为有效落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责任、有力执行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有力抓手。

        (二)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各地要对照规范化建设任务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主动对接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平安考核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人、财、物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食安办软硬件条件,最大程度地发挥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作用,体现机构改革整体效应,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安全水平。

        (三)严格督考,加快进度。各地要将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食安办将加大督查暗访力度,严格对标对表,建立定期通报、动态管理等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浙江省县级食安办工作规范


        附件:

         

           浙江省县级食安办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的统筹协调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健全完善“上下统一、体系完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推动基层食品安全长治久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食安办”)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食安办是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食安办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食安办继续按照“15个一”的标准(详见浙食安办〔20165号)巩固提升规范化建设成果,有效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食安办主任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食安办的日常工作由专门科室承担。

        第六条  根据机构改革或党委政府换届等变化,动态调整食安委成员单位和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单位,确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时调整公布成员、联络员名单。

        第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要求,为具体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的专门科室配齐配强机关干部,充分发挥食安办参谋助手作用,确保切实履行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食品安全市县创建领导小组等有关临时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成立和撤销。专家委员会、社会监督员队伍、讲师团等社会聘请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成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协助党委政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研究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细则。组织拟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做好上传下达。

        第十条  研究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要点、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向党委常委会或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汇报食品安全工作各1次,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妥善安排党政领导食品安全检查调研工作,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各1次,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开展,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承办或协办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全年食品安全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食安委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不定期召开食安办主任会议,研究讨论落实食品安全阶段性工作、拟提交食安委或党委政府审议的工作;听取副主任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和年度工作情况。

        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推进情况。

        第十五条  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意见建议,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或协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十八条  结合本区域产业特点和公众消费结构等实际,制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和群众品质生活水平。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议事协调、信息报告、督查考核、风险会商、部门联动、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等制度,主要制度汇编成文或上墙

        第二十条  与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建立协作衔接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加强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基层协管员、信息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健全协管员、信息员考核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报酬补助直接挂钩;落实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及时刊发食品安全简报、专报。当地媒体有食品安全栏目、有文章发表、有新闻报道。

        鼓励发挥金融征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作用,创新各类载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治理。

        第二十三条  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  协助党委政府督促各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与各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开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协助政府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细则,争取食品安全在政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不低于3%,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强化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按照标准配备食安办日常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置食安办展示室、科普工作站等专题用房。

        第二十八条  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设备,执法取证装备可按照基层所标准配备。鼓励开发和使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食安办收发文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不得使用代章,提高食安办办文权威性。发文纳入当地政府OA系统。

        除以上三十条外,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更好发挥食安办的党委政府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