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历史与人类文明史一样悠久。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历史可以追溯到6000年前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当时酿酒用酵母中的转化酶(蔗糖酶)就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用酶制剂;2000多年前用“卤水点豆腐”,实质上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凝固剂。近期,食品添加剂再度引发关注。为帮助消费者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特做如下科学解读。
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可以采用化学合成、生物发酵或者天然提取等方法生产制造。全球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数量约15000种,我国目前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00多种,按功能分为22个类别,常见的有抗氧化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食品用香料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升了产品品质,丰富了食品种类,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二是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三是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四是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如在食用油中添加抗氧化剂,以延迟或阻碍油脂氧化;在糖果中添加着色剂,以赋予其良好的色泽。
二、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设立了专门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负责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和方法,并在国际层面开展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建立了国际层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非强制)。我国作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与国际接轨,结合本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生产、使用情况和居民食物消费数据,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二是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三是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是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是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在食品标签上标识,供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但是,个别消费者担心如果每天吃的多种食品中都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会不会造成吃进去的某种食品添加剂总量过量呢?儿童等人群食用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否安全呢?其实,我国在设定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时开展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考虑不同年龄、地区、性别的人群一天吃多种食品且长期食用的情况。因此,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量下使用,不会造成摄入过量,也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我国还对使用中的食品添加剂实行持续的、动态的跟踪评价,根据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食品添加剂重新进行再评估,不断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并对部分物质禁止使用。
三、食品添加剂不等于非法添加物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了一系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上市前,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生产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使用时,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制定了涵盖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产品要求、生产规范、标签标识、检验方法等在内的700余项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还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要求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管理制度等。
食品添加剂在合法使用情况下是安全的。迄今为止,我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一起是由于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两超一非”的违法行为,才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也是造成消费者恐慌的根源。“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不是食品添加剂!“苏丹红鸭蛋”事件中苏丹红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毒鸭血”事件中福尔马林更不是食品添加剂!对食品而言属于非法添加物。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非法添加物是完全不同的,消费者不必刻意回避食品添加剂,应科学理性看待。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全国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十年来陆续发布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目前相关名录在进一步完善中,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专家执笔人:
孙宝国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
曹雁平 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教授
张俭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室主任、研究员
赵黎明 华东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教授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