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八壹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安徽八壹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将其网站名“文联在线”更改为“中国文联在线”,并在该网站上共为他人发布稿件83份,收取费用1096元。“中国文联”系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明确确定的简称,机构性质是群众团体,在相关行业群体中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且被公众所熟知。安徽八壹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中国文联”名称,将其网站名由“文联在线”改为“中国文联在线”的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与“中国文联”存在特定关系。经查当事人共计在该网站为他人发布稿件83份,收取费用1096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将其网站名由“文联在线”改为“中国文联在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
2.合肥巢湖市巨某某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口罩案
一、基本案情:合肥巢湖市巨某某微信圈发布了“公安系统内部采购的一批医用口罩,20000只数量不多!简易包装,相信的来。”的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月份从事一次性口罩的购销,且销售的口罩实际采购情况是:2020年1月31日以2.7元/只的价格在四川许某某处购买了6000只一次性口罩,2020年2月3日以3元/只在南京肖某某处购买20000只一次性口罩。当事人所采购26000只一次性口罩均无标识标签,总货款76200元整,共计销售出23900只一次性口罩,无偿赠送2100只,总销售货款81710元,合计违法所得1181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无标识标签一次性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810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亳州曹某某汽车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亳州市曹某某汽车用品店在其生产、销售的“金明赫”牌车用尿素溶液标签的显着位置标注“CCTV上榜品牌”,且该标签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经查,中央电视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含有“CCTV上榜品牌”字样的称号或证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生产了金明赫牌车用尿素溶液1550桶,已销售1475桶,获利7825元,货值金额2445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淮南田家庵区东城平雪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淮南田家庵区东城平雪超市位于田大北路粮食三库内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1瓶白酒,白酒外包装盒标注有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另外,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印有宣特酒瓶的手提纸袋共1600个、外包装箱共1199个。上述白酒酒瓶等的包装、装潢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白酒酒瓶等的包装、装潢近似,是当事人2016年12月提供酒瓶、酒盒、外包装箱、手提袋等委托某酿酒厂生产。经查,宣酒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打商品,“宣”商标在白酒上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一直被持续使用至今,宣酒系列商标及商品从2007至2014年先后荣获不同荣誉及品牌称号,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宣特酒酒瓶的包装、装潢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酒瓶的包装、装潢在外观形状、颜色分布、标注字体的分布方式等主要部分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或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一、基本案情: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宣传展示自己的造城实力、运营能力和成功案例,促进房地产楼盘的销售,于2020年5月上旬策划并委托舒城大成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新滨湖看户型、比环境、低公摊就选孔雀城”内容的写真展板,安装在当事人营销中心展示和宣传。该写真展板内容为新滨湖孔雀城与其他公司某项目比较的文字和图片:左右面文字和图片从“造城能力、户型、真实价差实际面积相差、区域位置和居住环境”等五个方面,对新滨湖孔雀城和其他公司某项目比较。文字内容系当事人编辑,新滨湖孔雀城图片来源于孔雀城的效果图或示意图,其他公司某项目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文字和图片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通过上述文字和图片的对比,展示宣传新滨湖孔雀城,诋毁宣传其他公司某项目,误导购房客户认为杭埠经济开发区内新滨湖孔雀城楼盘优于新滨湖其他公司某项目竞争对手的楼盘,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池州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池州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池州市贵池区中梁“熙樾府”小区商品房营销时,一是以宣传单页、实物样板房、展示院子分布图、置业顾问口头讲解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承诺高层一楼均有前后院子,实际一楼并未规划院子;二是以宣传单页、样板房、沙盘、网络样板房VR视频展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高层的顶复有南北露台且承诺南北露台由顶层业主使用,实际建成并无宣传的北露台,且顶层业主没有露台的专属权;三是通过沙盘、广告展板展示的沿街23号楼门面房与车行道路之间没有障碍物,实际建成后,在23号楼门前广场前砌有0.33米至1.35米高的挡墙,挡墙上加装了高度1.05米的栏杆,与宣传不符。经查,当事人开发的中梁“熙樾府”小区于2018年5月26日首次开盘,样板房和沙盘模型于2018年3月建成对外开放,涉案一楼商品房54户、顶楼商品房46户、沿街门面房8户,合同总金额约1.667639亿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8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黄山屯溪区黄口徽州土味道酒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屯溪区黄口徽州土味道酒店自2017年酒店开业时便开始制作售卖“长江华鱼”菜品,并且请广告公司制作写有“长江华鱼,专门请江鲜师傅操作等”字样的易拉宝广告牌摆放于该店进门口处用于宣传该菜品,当事人还在酒店大堂放置有展示该活鱼产品的玻璃鱼缸,并在鱼缸外玻璃上自制了纸质标签,用于介绍该鱼的名称、产地、单价和做法,其中名称为“长江华鱼”,产地为“铜陵”。经查,上列“长江华鱼”实为一种淡水养殖大口鲶鱼,上游供货商为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市场宝发水产品销售店,实际产地为湖北省或广东省,购进该鱼时供货商的销售单据上载明该鱼品名为“华鱼”,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增加该鱼的名气,故意添加了“长江”和“专门请江鲜师傅操作”字样,但实际并没有请专门的江鲜师傅操作,制作该鱼的仅为该店的普通厨师,该广告牌上的“长江”和“专门请江鲜师傅操作”均为当事人虚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利用上述易拉宝广告牌、自制标签等形式在其经营的酒店内进行商业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