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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铁拳出击,精确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向社会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件。
1.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时,印制了一批标示委托商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委托商为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包装物。上述食品生产前,被委托人已将企业转让于当事人,并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自主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依法应当使用生产者信息为当事人的包装标识,但为了节约成本,仍然使用原包装物,自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被委托商已经不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322.88元。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宣传公司产品,通过PS技术伪造涂改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82件、罚款10.5万元行政处罚。
2.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案
经查,因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发生经济纠纷,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采取远程对电梯设置技术障碍的方式让电梯停运以督促开发商支付尾款,致使该小区内16台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对小区业主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2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富顺县某五金配送中心销售假冒伪劣电线案
经查,富顺县某五金配送中心从2018年开始从事装修建材经营活动,于2019年1月将经营场所迁至富顺县晨光路,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因成都市李某销售的“鑫川虎”注册商标电线价格比市场价格更低,当事人为了逐利从2019年3月开始,在既未索取李某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其批量购进“鑫川虎”注册商标电线用于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8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2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电线401圈、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4.富顺县某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经查,2021年7月22日,富顺县某药房拆零销售有阿莫西林胶囊等三种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销售时的处方笺。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且在2019年2月,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该局依法责令立即改正,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5月,当事人又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该局处以罚款。
当事人连续三年存在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查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4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富顺县某酒楼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经查,富顺县某酒楼于2000年开始营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该酒楼负责人在县域内另新开办了一家餐饮单位,名为某庆宴府,于2016年5月12日开业,开业后遂将原酒楼进行了关停。直至2021年1月,上述庆宴府由于疫情原因关停,负责人又将上述庆宴府未退座席转原酒楼,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活动。通过酒席预定记录、结账单以及酒楼日常经营记录台账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至案发,涉案金额共计82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2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4600元的行政处罚。
6.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涉嫌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和假药案
经查,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于2021年11月初购进一批“野生虫草王”、“老中医补肾丸”、“美国肾黄金”等陈列于店内销售,至2021年11月22日被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上述产品经抽样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7.37g至10.8g/kg之间。经市局认定“老中医补肾丸”为假药。其余产品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涉嫌销售假药和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4日将该案移送至大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7.沿滩区沿滩新城某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经查,沿滩区沿滩新城某蛋糕店于2019年开始购入顶好添之彩?复配着色剂(蓝色、黑色)、舒可曼?复配着色剂(日落红色,柠檬黄色)、霓虹亮蓝色复配着色剂和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4个品种6个品规,并将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放置在店内操作间作为蛋糕辅料使用。至2021年9月27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将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放置在店内操作间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4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8.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存在异常火锅底油。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开始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油,经过过滤、沉淀、加热等步骤进行重新加工,并再次加入消费者火锅中食用。执法人员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回油18.05kg,并对该店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于2022年1月17日将该案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查处理。(来源: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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