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典型案例 > 商标

        以案释法|销售假冒品牌洋酒,男子被判禁止从事酒类销售活动

        文章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18 10:25:37   文章类型:新闻    内容分类:转载

        文章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18 10:25:37 文章类型:新闻 内容分类:转载

        逢年过节,亲友欢聚,免不了小酌几杯。酒品商机之下,往往有些人为赚取暴利,企图以假乱真,销售假酒,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破坏营商环境。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低价收购假酒并销售的刑事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活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得知收购假酒再高价卖出“来钱快”,于是从2019年8月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防城港市的街道上,分多次向他人收购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同年9月4日晚,被告人颜某驾车由防城港市出发,准备将收购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运输至广州市销售。

        颜某驾车行驶至沈海高速江门段时被查获,民警在其车内扣押了131瓶假冒“人头马REMY MARTIN CLUB”干邑白兰地和24瓶假冒“马爹利波本蓝带MARTELL BLUE SWIFT VSOP”干邑白兰地。经鉴定,上述侵权产品正品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颜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被告人颜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尚未销售货物价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预缴部分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活动。

        法官提醒您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是完善非监禁刑的一种措施。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在作出判决时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本案中,被告人颜某试图通过收购假酒牟利,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法院对被告人颜某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活动,净化酒类交易市场,有效阻断或降低不法分子再次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的可能性,保障民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