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甲公司取得了玉米新品种“长玉19”植物新品种证书乙公司在其玉米品种包装袋夸大使用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甲公司取得了玉米新品种“长玉19”植物新品种证书,乙公司在其玉米品种包装袋夸大使用“奥利长玉19”。请问:1.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是应当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起诉,还是按不正当竞争起诉?2. 如果按不正当竞争起诉,一、二审均败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希望有多大?敬请回复,电子信箱:liangnewcastle@163.net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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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构成侵权,那么应以乙方使用了类似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使消费者在乙方的玉米品种与甲方品种之间产生了混淆为理由,以不正当竞争进行起诉。
2、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