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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 号:
        • 2020-16033458956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号:
        • 计办经调(1999)346号
        • 所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成文日期:
        • 1999年05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2日
        • 体裁分类:
        • 公文种类: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

        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通知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围。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价格执法主体调整为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即行政性收费做了原则规定。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情况比较复杂,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目前正处于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价格执法主体。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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