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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计价检[2002]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特制定了《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一、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电信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