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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发布2022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3-01-05 10:31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网

          近日获悉,2022年,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动,全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4619宗。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规范广告活动,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茂名查尔曼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在经营场所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含有禁止用语、宣称获得荣誉称号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取得专利权而谎称取得专利权,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禁止用语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9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858万元。

          高州市涛李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热烈祝贺全部学员强势通过幼师、语文、数学、体育、信息技术面试班均100%通过”等内容的广告,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聘请曾经在教师上岗考试、教师入城考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中担任评委或在这些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教授等权威人士授课”等内容的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中山市爱伴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了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中山市南区法正易学工艺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对外发布“法师开光逢凶化吉、消灾避难”等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广州私蜜蒂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你选择蒂斯美业的理由:NO.1,4000+合作品牌店面”“抗HPV凝胶是目前最有效对抗HPV感染的办法,它可以做到HPV阳转阴、阻断HPV传播、护宫颈不病变、提高人体免疫力等多重功效!”“私蜜蒂斯®多肽私密抗菌凝胶……抗菌率高达99.6%……帮助30W+女性获得性福健康”等内容的广告,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1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万元。

          广东恩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发布未经授权的“中科院松山湖实验室”“中科院松山湖实验室科技转化产品”及含有“模拟自然光线 还原古代熨目养神疗法”“让眼镜跑起来 自然非侵入式方式预防近视的发生与发展……提升裸眼视力”等内容的广告,以及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宣传,并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4万元。

          佛山市爱一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1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