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培训邀请了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讲解反垄断理论和具体案例,对比介绍了欧盟、美国等域外平台反垄断实践,分别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算法滥用、经营者集中四个维度解读了《指引》中的重要条款,阐述了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框架,对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领域的焦点问题—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用户数据共享、平台封禁行为等进行了详细剖析。
算法技术对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但现阶段算法技术在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存在透明度低、可解释性差等问题。平台企业既可能以算法为手段实施传统的垄断行为,如算法合谋;也可能利用算法技术特性实施新型滥用行为,如大数据杀熟。此外,算法滥用还存在损害结果扩大等风险。建议平台企业增加行为透明度,注重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强化第三方评估和沟通机制。
平台企业在数据的收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在不同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传递信息,更不能主动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传递信息,因为这将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合谋,平台企业据此可能成为轴幅协议中“轴心”,涉嫌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同时,平台企业也应尽力避免对平台内企业在其他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价格进行限制,如限制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或要求维持本平台上的最优惠价格,因为这属于平台最惠国条款,涉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中,多边性是平台经济领域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特点,在实践中,需要对多边的商品进行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综合确定有替代可能性的商品是否应划入同一市场,进而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经营模式、用户数量、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都是个案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分析因素。具体行为的认定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合理提高平台服务价格或抽成比例,作为实现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手段,可能涉嫌构成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垄断行为。
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营者集中行为,均应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平台企业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也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如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能受到经营者集中调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均会被认定为“抢跑”,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平台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采用简易或普通程序申报,对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承诺方案,包括结构性救济、行为性救济或者两者结合的救济方案,以消除相应的竞争关注。如经营者无法提出有效消除竞争关注的承诺方案,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禁止相关交易的实施。
本次培训人员就反垄断合规问题与专家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此次培训有利于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完善内部反垄断合规体制,帮助平台经营者提升竞争意识,倡导竞争文化,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