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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
          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
        • 发布时间:2022-04-20 07:41     信息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在《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基础上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简称《减轻处罚清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响应了国家市场监管365bet体育在线赌场_beat365手机客户端下载_365bet客服电话《关于同意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批复》“支持浙江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市场监管领域制定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及清单”。《实施办法》和两张清单是在2019年“首违免罚”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将在规范基层单位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办法》正文共18条,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目的、概念、依据、适用原则、具体情形和执行程序等基础性内容。不予处罚清单》包含商事主体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共28个事项。《减轻处罚清单》包含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共18个事项。两张清单对每个事项逐一细化具体的适用条件。《实施办法》的发布不仅便于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实施办法》及两张清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再次重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新增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新增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五种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强调了过罚相当,实行小错轻罚。《实施办法》和两张清单侧重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执法的社会效果,以及国家当前政策等诸多因素,坚持过罚相当,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进行规范,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细化,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是体现过罚相当。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基础上,将执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违法但情节轻微、需突出解决过罚不相当问题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不予处罚清单28项,减轻行政处罚18个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进行处罚。同时又强调严守安全底线,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产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实现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强调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和两张清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都做了明确规定,统一执法标准,方便执法人员参照实施。考虑到各市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历史因素,对两张清单中减轻幅度及适用条件中“违法经营额较小”“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等由各设区市局具体规定。同时,对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重在扶持企业。《实施办法》强化了惠企力度,如清单涉及为企业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多项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可以通过责令改正等措施予以纠正消除不利影响的部分行为有条件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容错纠错机制,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下一步,浙江局将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市场主体充分知晓《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增强法治理念,释放经营活力。强化教育培训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准确理解好、执行好《实施办法》和两张清单,严把实施标准健全配套机制推动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细化标准,促进同按照相同标准执法,实现执法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跟踪问效对不依法、不严格落实《实施办法》和两张清单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