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和清单被列为2022年全省十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之一。2022年初,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苏州市开展试点,在省局法规处指导下,苏州市局于3月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其他设区市也相继出台相关意见和清单。2022年下半年,省局对全省实施情况开展了广泛调研,系统总结设区市优秀做法和实施经验,于年底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和附件清单。《指导意见》旨在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依据有关上位法规定,重点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进行细化,明确了“非强制性手段”、“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政强制措施“必要的范围”等方面的具体情形,提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强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附件清单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梳理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并详细设定适用条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365bet体育在线赌场_beat365手机客户端下载_365bet客服电话《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江苏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的十二种因素、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的轻重程度,细化了“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具体认定标准,从行刑衔接、案件查办、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要求,规定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同时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情节明显轻微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省局《免罚轻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实现与免罚轻罚规定的无缝衔接。《适用规定》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五个方面对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五个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重点明确了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及具体标准,形成具有江苏市场监管特色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体系。2023年,省局将制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场监管主要领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