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会同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上海局也是上海第一家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市级机关。
一、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明确市场监管领域7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及1条实施保障规定:
一是符合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规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5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四是明确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按照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二、清单的主要亮点
一是注重统一性。聚焦顶层设计,注重清单适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清单中所有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均普遍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活动,彰显市场监管惠企改革的决心和力度,保证执法的规范统一。
二是突出针对性。清单定位为对《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坚持需求导向,回应市场关切。针对企业比较关注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要以及合理范围的问题,清单明确将行政强制限定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最轻措施。
三是保障可操作性。清单立足执法实务,坚持可懂可行可操作。清单设定的情形具体明确,标准清晰,便于基层操作;同时,市场主体对清单内容易于理解,便于社会监督。
三、清单的主要成效
清单出台后,得到社会各界好评,人民日报、央视新闻、上海发布等二十余家主流媒体纷纷以“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为主题进行广泛报道,相关报道总量达680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截至2023年1月4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清单,已经对4648家市场主体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